国家能源局关于2015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的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增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科学评估各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状况,保证构建国家2020年、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到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分别超过15%和20%的战略目标。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创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6]54号),我局委托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汇总有关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和运营监测数据,并与各地区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展开交会和审核,构成了《2015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以下全称监测评价报告)。 现将监测评价报告不予通报,以此作为各地区制订可再生能源涉及发展规划及实行工作的基础数据,请求各有关地区和单位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推展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和提升利用水平,为已完成全国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做出大力贡献。 附件1:2015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 附件2: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指标核算方法 国家能源局 2016年8月16日 附件1:2015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 一、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总体情况 到2015年底,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4.8亿千瓦,其中水电装机(不不含抽水机蓄能机组)3.0亿千瓦,发电量10985亿千瓦时,占到全部发电量的19.6%;风电装机1.29亿千瓦,发电量1863亿千瓦时,占到全部发电量的3.3%;光伏发电装机4318万千瓦,发电量392亿千瓦时,占到全部发电量的0.7%,生物质发电装机1031万千瓦,发电量527亿千瓦时,占到全部发电量的0.9%。
二、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情况 2015年,包括水电在内,全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13625亿千瓦时,占到全社会用电量中的比重为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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